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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企是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时间:2020年01月21日 09:16
作者:管理员
来源:方阵网
全面依法治企是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激励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充满生机、成就辉煌的法治中国。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法治建设宏伟蓝图徐徐展开。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企业守初心、担使命,“两个维护”是最根本的要求。党中央有要求,中央企业要带头。对中央企业而言,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首要的就是要推进全面依法治企。

要充分认识中央企业推进全面依法治企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中央企业实现依法治企,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中央企业战略升级和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以及“走出去”战略的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面临的法律环境更加复杂,形势更加多变。为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谋求企业长远发展,推进法治建设成为中央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必经之路。

党中央、国务院及国资委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出台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等一系列管理规定。在这些制度的指引下,中央企业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强化领导责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本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设立法治建设领导机构,把法治建设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谋划。二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修订完善公司章程。依据章程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基本制度、管理机制和工作体系,细化董事会、经理层工作规则等配套办法。三是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领导企业法律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全面参与重大经营决策,领导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四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的前置法律审核,深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促进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将法律审核嵌入管理流程,成为经营管理的必经环节。五是强化法律队伍建设。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与经营管理需求相适应的法律人才,将企业法律顾问纳入人才培养体系,提升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专职化、专业化水平。

准确客观分析中央企业推进全面依法治企面临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企业在依法治企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着法治意识淡薄、法治管理体系不健全、法律人才储备不足等问题,特别是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企业各级人员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还不够强。法治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可、崇尚,主动将法律规定内化为行为准则以遵守和服从。长期以来,中央企业由于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得天独厚的条件,以及国内市场环境和经营模式的稳定,使得企业各级人员缺乏对依法治企理念的深入思考和正确认识,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部分中央企业的法治工作至今仍然停留在事后救济状态。法治意识是识别法律风险的前提,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纵观现代企业的发展,有许多世界著名企业是由于法律风险防范不到位而遭受重创甚至轰然坍塌的。这些教训警示着我们,没有了法治保障,企业将难以实现长治久安。

二是法治工作体系还不够健全。健全法治工作体系的意义在于通过有效开展法治工作为企业顺利开展生产经营、做优做大做强保驾护航。目前,部分中央企业仍然存在内部管理权责不清,机制体制建设速度与公司发展速度不匹配等情况。法治建设工作缺少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的保障,法律管理制度停留在文字层面而没有认真落实,法律工作机构组成人员要么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临时拼凑而来,要么由没有法律教育背景或法律从业背景的人员兼任,真正落实法治建设工作的人员极度缺乏,导致法治建设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三是法律与业务结合还不够紧密。法治建设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者落实不够彻底,法律工作人员缺乏或者履职能力不足等都会导致法律与业务的融合度不够。很多中央企业的法律工作仅停留在事前合同审核与事后法律纠纷处置层面,很少能参与到企业重要决策、重大项目及日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部分中央企业法律审核的环节也没有按照要求嵌入相应的工作流程,导致企业领导层无法做到依法决策,法律工作人员无法及时发现和识别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只有坚持将法治工作融入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的各业务流程中,实现法律与业务的深度融合,方能发挥法律的专业服务效果。

四是法律方面高层次人才还不能满足发展需要。目前,多数中央企业存在法律顾问队伍力量不足、专业能力不强、话语权不够等问题,一些企业没有按要求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部分企业配备的法律工作人员有责无权,有些法律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中央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的进一步推进,在国际经贸合作、境外投融资收并购、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长期深耕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更显缺乏。另外,多数中央企业对法律工作人员的管理采取与普通管理人员相似的管理模式,参照行政管理序列确定职级、职称及工资待遇,套用现有的管理模式,不能体现法律工作人员的专业特点及职业特殊性,法律工作人员的司法属性被严重忽略,损害了企业法律工作人员从业的积极性,削弱了企业法律工作人员队伍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要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中央企业依法治企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为中央企业加快法治建设进程提供了制度保障。要解决中央企业全面推进依法治企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就必须做到“四个进一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实现“治理完善、管理规范、经营合规、守法诚信”的法治央企建设目标。

一是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体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明确股东(大)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责、权、利关系。依据章程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基本制度、管理机制和工作体系,细化董事会、经理层工作规则等配套办法。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依法行权履职的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明确总法律顾问应当全面参与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充分发挥法律审核把关作用。

二是进一步健全法治建设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认真履行推进本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治建设作为谋划部署全局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加快形成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总法律顾问牵头推进、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法治工作激励机制和问责制度,对于在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有效防范重大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集体或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因未经法律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未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责任;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风险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法律工作人员责任。

三是进一步加强法律与业务的深度融合。企业法治建设工作不仅要强化对企业合同、规章制度、重要决策和授权委托的审核,还要鼓励和引导法律工作人员通过尽职调查、合同谈判、合同签约、合同履行检查等方式深度参与企业投资融资、改制重组、对外担保、产权流转、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业务,通过参与内部审批、执行等关键环节管理等方式,强化法律工作人员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相关业务的监督。

四是进一步培养优秀的法律顾问队伍。依法治企需要一支忠诚、担当、靠得住的法律队伍。在人才选拔上应当通过内部培养选拔、外部遴选聘用等多种方式,以法律专业能力为主要标准,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发展规划,将企业法律顾问纳入人才培养体系,充分重视法律专业的特点,注重培养细分领域的专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员评价体系,完善职业岗位等级评审制度,实行与职级和专业技术等级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