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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力量下沉是关键


时间:2019年03月15日 14:18
作者:管理员
来源:方阵网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生态文明改革的总体方案,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这样一个方针,着力解决好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从我国农村生态环保现状来看,环境形势主要表现为:生活污染、水源污染、工矿污染不断凸显,生态环境的不断退化等,种种现象突显了加强农村环保监管的迫切性。虽然乡镇环保是农村生态环保的重要基石,但我国农村环保监管却一直是我国环保工作的薄弱环节。由于国家政策层面对乡镇环保职责一直没有硬约束指标,这导致目前的乡镇环保在法定职责、工作机制、环保投入等方面都存在诸多的问题。因此,为了建立有利于基层环保力量和乡镇的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促进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发展,未来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推进。

    执法力量下沉乡镇需要赋予其相应的执法能力。《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才是环保现场检查的主体。根据上述法条界定乡镇环保所的人员是没有环境执法权的,因此乡镇环保所的职能定位就只能是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做好环境执法工作,通过巡查发现问题之后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并配合其处理,在这样的工作流程中就容易出现如下的问题:当乡镇环保所发现违法排污问题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后,由于县一级环保执法人员也常常处于严重不足的状态,这样在发现问题与作出执法行为之间就产生了一个时间差,这就容易延误时机从而导致关键证据灭失。因此,如何在设立乡镇环保所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适当下放环保执法权,直接关系着农村环保监管的效果。对于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市与镇签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委托书的方式将执法权下放并直接委托镇人民政府行使,也可以通过在乡镇环保机构配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方式来解决,这样就可以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介入执法调查,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力量下沉乡镇需要加强乡镇环保所的队伍建设。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基层环保工作量大、任务繁重、涉及面广,据统计目前有90%以上的环保违法企业都位处乡镇,而在新环保法和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基层环保机构的工作任务在不断加重。但从乡镇环保监管人员来看,却普遍存在着数量不足、素质不高、专业技术力量弱等诸多问题,因此加快乡镇环保所的队伍建设、能力建设是当务之急。在编制上应该在不突破各地编制总量的情况下适度向环保部门倾斜,从而建设一支数量与任务匹配的乡镇环保人员队伍,同时加大乡镇环保所事业编制人员岗位聘用、职级晋升和职称评定方面的倾斜政策;从激励机制上要推进乡镇之间、乡镇与县级之间环保干部的交流;从能力建设来看,要通过完善环保人员培训机制,提高基层环保人员的综合素质。

    执法力量下沉乡镇需要给予稳定的资金保障。环保投入是乡镇环保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未开征环保税之前,排污费是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而按照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税税法规定,税收收入要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一旦环境税收入的资金用途没有指定将导致两方面的结果,一是地方环保投入将大幅度减少,二是环保投入渠道将无法稳定、持续。从我国来看,未来地方政府在预算管理中要充分考虑环保税的来源特点,在制定预算中要加大乡镇对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同时预算管理中要列为专项支出,从而为乡镇环保监管提供稳定的资金投入。

    综上,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执法力量下沉乡镇是对加强农村生态环保、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环节,也是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伴随着环保力量下沉乡镇的逐步扎实有效推进,必将惠及更多的农村人群。